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潮州新闻定金若何商定才合法有用?

时间:2023-03-02 17:03 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点击:
日前,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,买卖双方就支付的款项性质是否为定金产生争议。 苏某通过微信与欧某沟通购买额温枪,并通过银行向欧某转账支付10万元,同时在转账记录中附言10万元额温枪定金。后因欧某未能依约向苏某交付额温枪,双方

  日前,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,买卖双方就支付的款项性质是否为定金产生争议。

  苏某通过微信与欧某沟通购买额温枪,并通过银行向欧某转账支付10万元,同时在转账记录中附言“10万元额温枪定金”。后因欧某未能依约向苏某交付额温枪,双方对苏某支付的款项10万元产生争议,苏某遂诉至法院,请求欧某立即双倍返还其定金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:定金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,需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共同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。苏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中虽附言处载有“10万元额温枪定金”,但该附言仅为苏某的单方行为,无法体现关于定金的备注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共同作出的约定,在欧某予以否认的情况下不能据此认定案涉款项的性质为定金。且根据法律规定,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。故即便苏某与欧某在商议案涉买卖时存在口头约定定金的情况,则现有证据材料也无法明确本案双方买卖的标的总额,无法明确苏某主张的关于10万元定金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,是否有效等。综上,对苏某关于欧某应双倍返还其定金的诉求,法院依法不予支持,但因案涉合同目的已客观无法实现,欧某仍应返还苏某已支付的案涉货款。

  法官提醒:实践中,当事人经常会将“定金”与“订金”两者混淆。“定金”在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,当事人可通过“定金罚则”对债的成立与履行提供担保。定金的约定应由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共同确认,且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,否则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。而“订金”只是交易中的习惯用语,仅具有预付款性质,对订金的数额亦没有法律限制,可由当事人自由商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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